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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时间:2022-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

强调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今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一项项制度举措有力推动宪法实施,让宪法精神在全社会落地生根。为宣传和弘扬宪法精神,《检察日报》邀请宪法学专家和检察官,围绕全国“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主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深入研究,畅谈体会,敬请关注。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莫纪宏

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根本法权威,是依据宪法相对于一般法律形式和部门法所具有的最高性和根本性决定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进行了细致周密的制度安排,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强调指出“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要按照“依宪立法”“依法立法”原则来安排各项法律制度,构建起符合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立法工作中深入贯彻依宪立法原则



“依宪立法”,顾名思义,就是指依据宪法来制定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现行宪法序言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地确认了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宪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上述规定的应有之义。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由此可见,立法工作离不开宪法的指导,宪法是立法工作的总依据和正当性来源。


以宪法为统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10年基本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之后,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终于如期形成。这一体系的法律特征,在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因此,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两个方面来看,宪法都始终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顶端和统帅地位。从形式特征看,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都不能违宪,如果违背了宪法,则当然失去自身的法律效力;从内容特征看,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其他法律法规则是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具体化,由此产生的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在原则上与宪法相违背,不得抵触宪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因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根本法权威,是依据宪法相对于一般法律形式和部门法所具有的最高性和根本性决定的。


合宪性审查制度进一步保证了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权威地位


宪法的根本法权威除了依赖宪法本身的规定以及各项立法工作等主动遵守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之外,更为关键的是,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必须依靠合宪性审查机制来加以保障。实施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必然会损害宪法的权威,破坏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整体性、协调性和统一性,因此,合宪性审查机制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宪性审查,剔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抵触和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继而“净化”法律体系存在的内外部环境,提升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效率。所以说,没有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存在,就无法保证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真正具有权威、真正居于“核心”地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一要求,目的在于通过合宪性审查来发现和纠正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为,确保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法律权威。为了从制度上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至此,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从政策层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要求,逐渐转化为实践层面的探索合宪性审查的方法、依据和标准的具体运用。


树立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还需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不仅搞法学研究的专家要坚持原则,从法理上科学地阐述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辩证关系,更为关键的是,必须让老百姓知晓宪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具有的权威地位以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效和不得实施的理念,并以实际行动来维护宪法的根本法权威。要实现这一制度目标,必须依赖对宪法的有效宣传教育工作。


从1986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到当下“八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宪法的宣传教育始终是重点。从“一五”普法的“十法一例”中宪法作为重点向公民普及的法律,到“八五”普法把宪法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都说明宪法的宣传教育是全民普法工作的重要事项。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2018年11月26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2018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宪法宣传周”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部署开展的宣传活动。2022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只有全民的参与,才能真正让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实在在地了解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知晓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权威地位,才能自觉地运用宪法来履行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既是对以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化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对于树立全民的宪法思维、提升全民的宪法素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必须认真学习、细心领会、切实贯彻,以此来保证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以“如我在诉”画出最大“同心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勇

“如我在诉”,就是“如同自己在诉讼中”,把自己当成当事人换位思考,是否接受办案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唯有站在不同角度全面考虑问题,才能防止案件处理简单化,避免失去客观公正立场,画出最大“同心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生动诠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主体观和精神追求。如何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如何在具体办案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这是新时代每一名检察人需要思考的必答题。

近年来,一些诸如天津气枪案、内蒙古玉米案等司法结论与群众感受产生重大分歧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类似问题,固然有法律、司法解释跟不上时代的原因,但司法人员也应躬身自问,难道就没有司法理念和能力问题?人民群众可感知的公平正义,恐怕不仅仅是司法结论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文本上的“形式”要求,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能对相关结论形成情感的共鸣和内心的认同。因此,这些年我一直积极坚持要有“如我在诉”的办案态度,并将其视为在个案中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路径。



所谓“如我在诉”,就是“如同自己在诉讼中”,把自己当成当事人换位思考,是否接受办案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同时,还要考虑旁观群众、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结果能否接受。唯有站在不同角度全面考虑问题,才能防止案件处理简单化,避免失去客观公正立场,在办案中画出最大“同心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站在“被害人”立场,竭力探寻真相,实质性回应和解决群众诉求。在实践中,有时存在一些似乎穷尽努力后仍无法查清,只能选择“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却难以让人民群众信服。今年1月初,我收到一起诈骗案被害人项某的来信。信中称,张某以投资为名骗走自己210万元的养老金。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未批捕张某,项某就此已申诉一年有余。我阅卷后发现,张某欺骗行为明确,只是其所谓“借款”后经营不善亏损的辩解难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疑问。从证据和程序上看,该案确实尚未达到事实清楚的程度,不符合批捕的法律规定。那为何当事人不信服?带着疑问,经过阅卷发现,该案对张某的辩解缺乏详实的追问。对此,我详细指导了补证方向和要点。在让张某充分辩解的前提下,再用客观证据驳斥其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在补证到位后,我们依法对张某作出逮捕决定,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项某在申诉后最终迎来了正义的判决。由此可见,“如我在诉”的首要之义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放过任何案件疑点,穷尽手段推动实质性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站在“被告人”立场,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努力与人民“内心法”同频共振。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多次强调,司法机关“办案不仅要不违反‘文本法’,更要考虑‘内心法’——人民群众的感受”。有些案件之所以被称为“机械办案”,就是对“内心法”考虑不足。比如,在办案中发现,随着酒后不开车逐渐深入人心,当事人找代驾的越来越多。但为何还会有醉酒驾驶?带着疑问进一步调研发现,因停车场过大、办公楼不能出入等原因,当事人与代驾被迫交接车引发的“人为”醉驾频发。如何“依法”处理,是办案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如王某在酒后与代驾多次通话后,还是找不到对方所在位置。王某无奈与代驾约定在停车场出口交接,驶出停车场时撞到闸口的监控杆。从主观上看,王某的恶性不大,是被迫选择短距离驾驶;从客观上看,王某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不大。面对这类案件,司法人员应将“如我在诉”的理念转变为重新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公正的动力:如果我是当事人,是否尽到了一般人遵循法律的努力?是否尝试了其他可能更合理的选择?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推动下,我们对王某的醉驾行为,依法作出宽缓处理,体现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如我在诉”的办案境界,就是要秉持能动司法理念,面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从“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站位出发,遵循法的精神和本质要求,主动担当作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回首文章开头的问题,答案自然不言而喻。坚持“如我在诉”的办案境界,就能知道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知道人民群众视野中对“法”的理解和感情。因此,在办案时,站稳人民立场,就能在个案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导向,就能以法治之力实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伟力。



坚定宪法信仰 践行公平正义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施净岚

我们应当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融入检察履职,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把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评价标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根基。



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精神的内涵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发扬人民民主,集中人民智慧,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



坚持党的领导,在“提前”“延伸”上下功夫,做强新时代法律监督



“万山磅礴,必有主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题中要义。检察工作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又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强调一体抓实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对党的绝对忠诚融入血脉、化作忠魂,落实到司法办案、履职尽责的全过程。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检察官应当以“提前”和“延伸”思维强化能动履职,“提前”,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等新型疑难案件过程中,探索建立案前征询会商制度,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时间点向前延伸至被害人报案后,并邀请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第三方鉴定机构等一同参与,会商案件定性和侦查方向,大大提高取证质效。如在办理上海自贸试验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我们通过案前会商,明晰技术难点、指出侦查方向,获取了重要定罪证据,有力指控了犯罪。“延伸”,即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不只是治末端已病,更要防前端未病。如在办理利用虚拟货币跨境洗钱案中,我们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金融机构提示虚拟货币领域洗钱犯罪风险,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案内”“案外”工作,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我们应当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融入检察履职,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把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评价标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根基。


浦东是上海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近年来一些网络借贷平台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某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高,受害者众多,引发了不良社会效应。作为检察官,首先当然是做好“案内”工作,以求极致的态度办好案件,让犯罪分子被依法审判。但这远远不够,想要案件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还需要在“案外”发力。为帮助老百姓把血汗钱追回来,办案团队总结此类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摸索形成了追赃挽损办法等工作机制。之后,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主动追捕追诉,努力追赃挽损,取得良好效果。在此案办理中,办案团队做到了“一听二记三答复”,让投资人知道检察官一直把他们记在心上,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


坚持服务保障大局,“沉下去”“浮上来”,加强法治供给


“察势者智,驭势者胜”。党的二十大报告处处彰显着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提出了“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让身处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浦东检察机关深感重任在肩。


上海有多家跨国公司总部。怎样提供精准的服务保障?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沉下去”倾听企业司法诉求。检察机关正在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正在办理的企业合规案件,接下来将探索使用异地“飞行”检查机制,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积累更多经验。另一方面,在经验基础上,要“浮上来”,形成制度,指导实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结合多年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以及浦东引领区建设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浦东新区检察院参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调研工作,两项意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采纳。


躬逢盛世,这是我们的时与势,万里路遥,这是我们的担与责,我们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坚定宪法信仰,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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